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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登记财产权的多元化
被引:31
作者:
常鹏翱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财产权;
登记能力;
多元化;
制度建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物权法的关系、登记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及实践对登记的需求来看,可登记的财产权是多元化的,不动产物权是其主干而非全部。可登记财产权的标的物须载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本身有相应的规范依据,并于登记后能产生积极效用,据此,除了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有法律关联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均可登记。为了登记这些多元化的财产权,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进行适度调整,主要表现为调整登记簿的编制方式、栏目等,并通过扩张预告登记的适用对象来调整登记类型。上述调整也影响到物权法的相关制度,会改变物权客体特定的标准,并扩张不动产的形态,会导致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在登记后对抗第三人,还会改变法定原则的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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