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妨害人责任 以合比例性为中心

被引:13
作者
余佳楠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合比例性; 妨害人责任; 禁令; 间接侵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当代信息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力,其应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他人权利保护的责任,域外主要有合同义务模式和法定救济模式。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法定救济模式(妨害人责任)对于我国是更妥善的选择。这种责任的承担属于权利救济的方式,在德国法上与物权请求权同源,在英美法上起源于针对无过错第三方的禁令,在我国法上属于《民法典》第179条列举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在网络环境下,为保护权利人而采取的措施可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造成额外成本,且牵涉他人的隐私与自由,乃至市场秩序以及社会发展的可能性等一般利益。因此,妨害人责任应以合比例性为其核心的构成要件,并引入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妨害人责任应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区分。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妨害人责任的构建应以《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第2款前半句为基础,并将第2款前半句与后半句作解释论上的切割,使其分别成为妨害人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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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38 / 1657
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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