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经济协定的造法“再平衡”走向及中国回应

被引:14
作者
张正怡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经济协定; 造法; 数据自由流动; 数据安全;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6.006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D996.1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科分类号
1201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经贸规则的新范式,数字经济协定集中体现了发达数字经济体的造法趋势。当前,数字经济协定聚焦数据流动规范,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约束义务条款、突破了传统国际经贸条约的规制框架、提升了条约适用的弹性、初步形成了造法体系,并在发展与安全、流通与主权、规则与例外以及传统与创新之间寻求“再平衡”。数字经济协定造法的“再平衡”走向提供了重塑国际经贸条约的关键机遇,我国应变被动为主动,对外加快数字经济协定的区域布局、坚持亚太优先并提出倡议方案,同时在条约体系中有限采纳与选择数字经济协定的相关条款;对内加强规划引领,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先行先试与内外联动,加快数据分级与要素流动制度的建设,引领数据合规标准的制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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