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参与公共治理的方式、风险与规避——以公共政策司法为例

被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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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乐 [1 ,2 ,3 ,4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3]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4] 江苏省教育厅校外研究基地司法现代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公共政策; 司法治理; 公共理性; 司法风险;
D O I
10.14167/j.zjss.2018.01.005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司法参与公共治理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将公共政策纳入裁判活动之中。由于公共政策具有多元化的面相以及内含知识结构的开放性,公共政策司法不仅有助于拓展司法参与公共治理的范围,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共治理的能力。但公共政策同时也隐含风险,为此就会削弱甚至干扰司法参与公共治理的效果。因而要确保以公共政策司法的方式参与公共治理目标以及效果的实现,就必须要对公共政策进入司法的方式与类型进行归纳,以此为依据,客观展示公共政策司法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建构公共政策司法风险的评估体系与规避机制,从而在整体上提升司法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与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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