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问题研究

被引:6
作者
夏正林
李新天
机构
[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高级人民法院; 抽象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性文件; 层级审判监督;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11.008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高级人民法院以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导地方审判业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它的存在有一定现实的客观因素,需要进行系统性考察,不能简单地一废了之,也不能通过备案审查来强化它的合法性。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本质上属于制定抽象性规则的行为,与审判权行使的本质是相悖的,更重要的是,由地方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不仅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会加重已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建立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法制统一的观念入手,明确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的职能,同时增加审级,使高级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层级审判来监督和实现法制的统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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