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被引:1
作者
赵桂民 [1 ,2 ]
韩玉胜 [3 ]
机构
[1]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的争论,需要通过修改立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善犯罪主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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