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嬗变与制度变革

被引:76
作者
王怀勇 [1 ]
常宇豪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社会性; 个人性; 社会本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肇生于小数据时代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不断受到利益平衡机制失灵、各主体间力量失衡、个人信息秩序失稳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难以为继的原因在于,在大数据时代,社会性取代个人性成为个人信息的主要属性。因此,应当以社会本位为"元理念",构建一整套以良好秩序构建为首要目标、以多重价值平衡为价值取向、以风险多元治理为立法核心、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最终追求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理念革新引发制度变革,应当将行为规制模式作为主要立法模式,将个案分析作为主要运行模式,将公力、私力、社会救济并重作为主要救济模式,并与《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共同完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任务。
引用
收藏
页码:140 / 159
页数:20
相关论文
共 64 条
[2]   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与行为主义规制 [J].
丁晓东 .
法学家, 2020, (01) :64-76+193
[3]   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 [J].
高富平 ;
王苑 .
河南社会科学, 2019, 27 (11) :38-49
[4]   欧盟个人数据权的演进及其启示 [J].
张金平 .
法商研究, 2019, 36 (05) :182-192
[5]   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 [J].
梅夏英 .
中外法学, 2019, 31 (04) :845-870
[6]   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 [J].
吕炳斌 .
中国法学, 2019, (04) :44-65
[7]   数据主体的“弱同意”及其规范结构 [J].
蔡星月 .
比较法研究, 2019, (04) :71-86
[8]   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 [J].
王成 .
中国社会科学, 2019, (06) :124-146+207
[9]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周年回顾与反思 [J].
许可 .
电子知识产权, 2019, (06) :4-15
[10]   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的价值选择——以美、德比较法为视角 [J].
丁国民 ;
连浩琼 .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1 (03)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