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的价值选择——以美、德比较法为视角

被引:7
作者
丁国民
连浩琼
机构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体性; 社会性; 个人主义; 社会公益;
D O I
10.19722/j.cnki.1008-7729.2019.014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出发,重点关注个人信息在当代社会的概念、内涵和性质;基于个人信息产生和形成过程中所体现的个体性和社会性,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个人固有信息和个人衍生信息两大类;同时,引入比较法的视角,分析美国和德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及模式,比较二者的特性和共性。得到以下启示:我国在建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时,应当坚定地立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重视本国的历史文化背景、社会价值理念和法律体系等内容,综合考量个人信息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利益平衡,探寻最契合本土法律文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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