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调查取证权

被引:22
作者
袁中华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调查取证权; 证据调查; 事实调查; 证据收集;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0.05.01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调查取证权,无论在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维度都存在严重缺陷。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德日法上对于事实和证据由谁提出的问题,在辩论主义等程序原理下作了不同的安排,而且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与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取证)权是分离的(对此可以称之为分离原则)。相较于德日,我国调查取证权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既包括事实调查权、证据调查权,又包括证据收集权,并以后者为核心。这种特殊性源于历史进程中国家治理的需要,固然有其合理性。但证据收集权并非天然就是法官职权,而且更不能与证据调查权相混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司法应当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当以分离原则重构法官调查取证权,具体包括剥离法官证据收集权及事实调查权,并扩张法官证据调查权,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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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84 / 201
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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