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

被引:71
作者
杨清望
张磊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拟制法律人格; 权利归宿; 责任归结;
D O I
10.13582/j.cnki.1672-7835.2018.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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