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商品化数据的进一步厘清:概念、保护诉求及具体路径

被引:15
作者
谢宜璋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 算法; 市场主体; 匿名化处理; 合同机制; 不正当竞争; 人格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对可商品化数据的保护路径探讨应首先排除落入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数据以及为国家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求而使用的数据。在纠结数据权属尚未能有效回应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回到市场主体的诉求关系中探讨其恰当的保护路径不失为一种更务实、更清晰的方法。可商品化数据的规则构建应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数据安全的绝对前提下进行。在数据财产利益尚未能上升为权利时,力促市场主体通过合同机制协调可商品化数据的利益分配具有其独特优势。在面对数据的竞争纠纷时,可商品化数据的权益边界可借助于经营者自我积极行动的构建,强调市场归市场的竞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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