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制定权归属的多元论

被引:13
作者
张钦昱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关键词
重整计划; 制定; 重整; 经管债务人; 经营控制权; 公司治理;
D O I
10.13644/j.cnki.cn31-1112.2020.02.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数量单一、缺乏竞争的重整计划草案易难产或被否决,危殆重整程序的正常运行。应当将作为最终控制人的债权人、或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一并纳入适格制定权人范畴。以重整计划的契约属性审视,当前管理人作为制定权的适格主体受到质疑。管制色彩较浓的重整程序应当为债务人及管理人垄断制定权设置时限,直至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利害关系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与公司重整命运休戚相关,给予它们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权当在情理之中。
引用
收藏
页码:123 / 132
页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