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并列罪名

被引:5
作者
牛忠志
机构
[1] 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犯罪构成要件; 选择罪名; 并列罪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并列罪名与选择罪名的刑法意义迥然不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显著差异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两个犯罪不可能是选择罪名关系;实践中,无论是先包庇后纵容的情形,还是先纵容后包庇的情形,都不具有选择罪名所要求的客观的承继关系,从而验证了该二罪不是选择罪名,而应该是并列罪名。作为并列罪名,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触犯该二罪时,应分别定罪,并且数罪并罚,而不能按照选择罪名作为一罪来处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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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 1999
[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略论 [J].
杨方泉 .
政法学刊, 2002, (06) :9-11
[3]  
刑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冯军, 2008
[4]  
刑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陈忠林, 2003
[5]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J].
田宏杰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04) :11-19
[6]  
刑法学[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高铭暄主编, 1989
[7]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J].
赵长青 .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 (01)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