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

被引:92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驾驶; 故意犯罪; 危险判断; 罪数分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由于既遂故意是未遂犯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只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没有车辆和行人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只具有造成抽象危险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的抽象危险,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需要具体分析和处理;在能够评价为数个行为与结果时,不排除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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