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

被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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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1.01.00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将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形式纳入其中,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之下的金融担保创新留下了空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的结合,《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为担保领域内物权法定的缓和提供了解释基础,进而为我国担保制度在形式主义基础上植入了功能主义的合理元素,这为统一的顺位规则奠定了基础,为担保权利的规范互用提供了契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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