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行使规则之解释论

被引:7
作者
张尧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选择权; 破产财团; 解除合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对多方利益平衡和考量的结果,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观决定所选定的。在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对于对方当事人已履行而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未为对待给付的部分,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同时,如果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的,对方当事人不得继续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在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但无权主张履行利益的赔偿或请求承担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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