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个人信息的公私法一体化保护

被引:61
作者
张勇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人脸识别; 敏感个人信息; 多元法益; 公私法融合; 一体化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1231.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个人生物识别技术的应用,非法收集、泄露和滥用人脸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凸显。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是其本质特征,对其敏感性及其程度,应从形式与实质、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角度加以判断。作为权利客体和行为对象,敏感个人信息的法益内涵不限于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受到公法和私法的多元化、多层次保护。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和公私法一体化保护理念,对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实行强化保护和分类分级保护。在刑法层面,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为参照,对侵犯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象范围及入罪标准予以具体认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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