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

被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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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诈骗; 盗窃; 占有; 隔时犯;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7.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案件中,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因而缺乏成立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诈骗罪。由于行为人获取商家财物的手段,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并且无论是在社会观念上还是在所有权意识上,至少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成立盗窃罪。对于这种盗窃行为的特征,可以用隔时犯理论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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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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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财产罪比较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刘明祥著,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