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数据的类型化规制及其立法落实

被引:39
作者
沈斌 [1 ]
黎江虹 [2 ]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数据治理; 政务数据; 数据共享; 数据开放; 数字政府; 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市场;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23.01.007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030103 ;
摘要
公共数据规范概念扩展造成立法对公共数据的规制规则无法一体化适用等困境,应通过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设置各类公共数据规制内容的方式消解。通过解构公共数据的公共性要素,可以提炼出基于数源主体与数据内容公共性程度差异的分类标准,并据此将其分为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非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四类。各类公共数据的规制内容体现为根据其属性特征确定的强制性义务。具言之,政务数据应负担完整的数据共享、开放和管理义务,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应负担数据共享、开放义务和较高程度的数据管理义务,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应负担数据共享义务和适度的数据管理义务,非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只需负担数据共享义务。藉由分层嵌入规范对象的立法安排可以有效落实公共数据类型化规制的方案,规避公共数据集中立法存在的概念规范与规制规则彼此失调的体系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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