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治理的科技之维

被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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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可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治理科技; 合规科技; 赋能科技; 匿名化;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109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重新构想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谓总体回应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危机的重要一环。作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权益汇聚之地,个人信息研究必须超越传统的"规制—权利"思维,迈向国家法律、信息科技、市场竞争和社群规范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在诸多系统中,信息科技居于优位。一方面,它以"合规科技"的面貌,凭借"经设计的治理理念",将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转化为个人信息生命全周期的科技保护;另一方面,它以"赋能科技"的面貌,通过降低法律执行成本、当事人交易成本,甚至改变法律的"假定条件",赋能各利益相关方。为此,法律应合理解释个人信息"匿名化"构成要素,认可"去标识化信息"的法律意义,从而使信息科技与法律彼此协调,共建激励相容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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