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视角下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研究

被引:8
作者
吴太轩
郭保生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利益衡量; 互联网竞争行为; 经营者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
D O I
10.19510/j.cnki.43-1431/d.2020.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由于立法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仍未能穷尽列举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需要援引该法第2条的商业道德标准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判定。但商业道德标准具有一定局限性,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中有必要引入利益衡量方法。对于利益衡量方法的展开,首先要界定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对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具言之,有限保护经营者利益,重视考量消费者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标准,从而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40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37 条
[2]   视频网站商业模式竞争法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J].
黄军 .
时代法学, 2019, 17 (03) :55-68
[3]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 [J].
张占江 .
法学, 2019, (03) :45-59
[4]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范式的嬗变 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 [J].
张占江 .
中外法学, 2019, 31 (01) :203-223
[6]   《民法总则》新视域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J].
孔祥俊 .
比较法研究, 2018, (02) :92-116
[9]   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 [J].
孙晋 ;
闵佳凤 .
湖南社会科学, 2018, (01) :75-85
[10]   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 [J].
孔祥俊 .
法学家, 2018, (01) :50-67+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