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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价值与制度修辞
被引:19
作者:
谢晖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价值;
价值多元;
价值冲突;
价值变迁;
制度修辞;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17.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任何法律,都是一套立法者根据其价值态度,对多元、冲突和变迁中的价值予以人为选择、人为预设的价值体系,其特点是情感、价值和需要参与其中的制度事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隔绝情感、放逐价值、排斥需要的"无情感事实"或者纯粹客观事实。法律的此种价值规定性,也决定了其修辞规定性。在实质上,法律就是一种制度修辞。将法律作为制度修辞,不是无限开放制度的边界,反倒是对制度边界做出修辞性约束,以便使实践中的法律推理——无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还是类比推理——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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