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

被引:25
作者
聂友伦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法解释学; 立法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20.07.009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司法解释的权力空间未得明确界定,是造成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产生"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学界的相关研究,要么缺乏规范支撑,要么误用解释方法,未能切实回答"权力空间何以定界"的关键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的法解释学分析,可以在文义解释层面得出限制司法解释行权的实质条件,在体系解释层面得出司法解释授权相对于立法解释、法律的范围边界,它们的指向都是"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中的"立法"可进一步解释为作为司法解释对象的法律及其上位法,"目的、原则和原意"的内涵则显得客观性程度过低,基本取决于立法机关的主观判断,无法以法解释学方法充分阐明,留待立法解决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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