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13条功能定位——兼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应一律入刑

被引:24
作者
殷磊
机构
[1] 南通大学
关键词
醉驾; 抽象危险犯; 刑法第13条; 宣示功能; 提示性规定;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是抽象的危险犯,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得以明确,行为人只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危险状态则在所不问。刑法第13条分为前段和后段,前段在逻辑学上是对犯罪概念的完整定义,后段即"但书"的内容仅属提示性规定。刑法总则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解释性条文和宣示性条文,故并非所有的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分则,也并非某个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全部分则条文。"但书"不是对分则条文的限制和界定,而是分则精神的体现,属宣示性条文,而刑法第13条总体应作宣示功能之定位。基于刑法第13条的功能定位,本罪也不受"但书"的限制,对于醉驾行为应一律入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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