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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具有出罪功能
被引:7
作者
:
李健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李健
鄢青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河南省检察官学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鄢青
[
1
,
2
]
机构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2]
河南省检察官学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9年
/ 12期
关键词
:
但书;
司法实践;
宣告无罪;
出罪功能;
刑法;
犯罪行为;
社会行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正>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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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5 / 5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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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当代刑法学.[M].赵秉志;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
刑法学.[M].张明楷编著;.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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