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者不明情形下偷排所致损害的侵权法救济

被引:2
作者
晋海
王颖芳
丛艳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偷排致损; 侵权法; 集体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某些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外观迥异但内在结构却完全相同的两类侵权行为。针对该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行为,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却可以确定可能的偷排者范围时,由可能的偷排者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79 / 83+92 +92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水污染共同侵权司法救济的特殊规则探讨 [J].
唐忠辉 .
水利经济, 2014, (01) :1-6+16+73
[2]   发达国家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趋向 [J].
王道勇 .
学习与实践, 2013, (10) :101-107
[4]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J].
王利明 .
政法论坛, 2006, (06) :24-43
[5]   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 [J].
彭俊瑜 .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04) :64-69
[6]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J].
周珂 ;
杨子蛟 .
法学评论, 2003, (06) :113-12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奚晓明;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8]  
环境法总论.[M].陈慈阳;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  
侵权行为法.[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  
正义论.[M].(美)罗尔斯(Rawls;J.)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