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利益私人化的可贵尝试——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3月30日判决评析

被引:6
作者
刘惠明 [1 ,2 ]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景观; 景观利益; 景观权; 环境权; 公共利益私人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日本最高法院2006年3月30日判决认为良好的景观具有客观的价值,"与良好的景观相邻接的地域内居住的、日常享受该景观惠泽之人"拥有个人的景观利益,并确认景观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侵犯该景观利益会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该判决对我国景观权或景观利益的保护问题有如下启迪:公权私权化,公共利益私人化,综合利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在立法上确认景观价值,循序渐进解决环境问题。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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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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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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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11 (02) :10-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