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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利益私人化的可贵尝试——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6年3月30日判决评析
被引:6
作者:
刘惠明
[1
,2
]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2]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景观;
景观利益;
景观权;
环境权;
公共利益私人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31.3 [];
DD913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日本最高法院2006年3月30日判决认为良好的景观具有客观的价值,"与良好的景观相邻接的地域内居住的、日常享受该景观惠泽之人"拥有个人的景观利益,并确认景观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侵犯该景观利益会构成侵权行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该判决对我国景观权或景观利益的保护问题有如下启迪:公权私权化,公共利益私人化,综合利用已有的法律调整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在立法上确认景观价值,循序渐进解决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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