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 194 9年 10月至195 7年 5月 ,为创立时期。在此期间 ,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 195 7年“反右”开始至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 ,是曲折发展时期。法制建设的消极表现是 :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 ,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法律理论与现实矛盾。1966年至 1976年 ,是中国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时期。 1976年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 2 0年 ,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时期。在此期间 ,国家立法工作获得突破性发展 ,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亦成绩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