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费”、“通融费”与行贿罪的认定——以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解释为切入

被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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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贿罪; 加速费; 通融费; 不正当利益;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不法要素的立法设定,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形成了困境。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质性地理解成"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行为",可以摆脱各种纠缠,为司法认定提供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在此理解框架内,单纯以"加速"、"通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应阻却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履职行为,即使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加速"、"通融"合法利益的实现,也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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