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研究

被引:10
作者
陈星
机构
[1]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地理标志权; RCEP; 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互认互保; 仲裁; 中国—东盟地理标志注册体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D997.1 [国际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地理标志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符合财产的构成要素,是一种无形财产,应当赋予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以强化其保护与运用。地理标志权具有知识产权特有的地域性,欧美分别以专门模式和商标模式形成两大阵营,中国与东盟各国受其影响形成三种保护模式,但存在法律移植水土不服、立法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中国—东盟在地理标志领域国际合作进展迟缓。RCEP为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保护框架,为中国—东盟地理标志合作提供了新机遇。RCEP框架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应缔结《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建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协调机制,推动中国与东盟各国形成趋同化地理标志认定机制,并构建中国—东盟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机制,以形成区域地理标志国际规则,促进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的区域性地理标志大市场,为地理标志全球治理和国际新秩序构建贡献东方智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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