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几个法律问题

被引:47
作者
房绍坤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用益物权; 入市改革; 土地流转; 小产权房;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5.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是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受让主体可以是本集体内部和外部的任何人,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内部的组织和成员有优先受让权。入市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包括存量和新增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规划区之内和之外的土地;但在目前的试点初期,仅以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地入市为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还应配套解决如何缩小征地范围、城市土地归属、"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改革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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