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

被引:99
作者
孙占利
机构
[1] 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主意识; 人性化; 法律人格; 人类中心主义;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8.03.002
中图分类号
D90-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初期的人工智能仍属于工具范畴,自主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和"表意能力"是赋予智能机器人取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其"人性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法律人格化。"工具论""控制论""拟制论"将渐次成为解决其法律人格的可能方案。自主智能机器人将可能先成为著作权等特定权益的主体,其权益变相归属于公共领域。强人工智能时期可能出现具有拟制法律人格或类法律人格的智能机器人,传统法律制度将出现颠覆性的变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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