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教义学分析——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被引:46
作者
姚万勤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盗窃; 虚拟财产; 财物; 财产性利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通过刑法规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经取得基本共识,但是以何种罪名论处还存在较大争议。虽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是较为有力的主张,但将其贯彻到底,不仅在入罪逻辑、法益归类等问题上存在不足,而且难以保证特殊情形下处理结论的正确。从教义学的视角展开具体分析,可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属于物权的对象,在刑法中属于财物的范畴,且属于无体物形态;通过对刑法第264条与第265条的关系进行梳理,可以明确刑法第264条在规范上并未否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无体物。通过解构刑法第264条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数额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以及"情节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来具体确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及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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