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根基

被引:78
|
作者
李本灿 [1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山东大学刑事合规研究中心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公司责任; 预防刑; 责任刑; 出罪机制; 责任平衡机制;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200824.001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刑事合规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如何建构刑事合规制度迫在眉睫。然而,制度的建构首先需要解决其正当性问题。从公司刑事责任构造的角度讲,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公司合规充当了出罪机制;代位责任模式下,合规充当了责任平衡机制,部分克服了刑罚严苛问题。从刑罚论的角度讲,公司合规是影响责任刑或预防刑的因素。从风险社会的大背景出发,单位犯罪是风险刑法的表现,预防风险的同时又制造了新的风险,刑事合规是降低企业风险的有效机制。从规制理论的角度讲,刑事合规制度是通过刑罚激励的方式对合作规制理论的积极回应,这种回应具有刑罚论上的根据。
引用
收藏
页码:32 / 44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4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