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兼评《公司法》第149条第3款

被引:15
作者
冉克平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
[2]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对外担保; 合同效力; 利益平衡;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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