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

被引:22
作者
张平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董事; 经理; 公司; 担保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公司法》第 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 4条均有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两法有关担保内容的规定 ?笔者从立法目的与宗旨入手 ,探讨剖析了现今存在的理论误区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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