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被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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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慧
机构
[1] 江苏警官学院
关键词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缺陷; 免责事由; 产品召回管理主体; 发展缺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召回管理主体不明以及管理主体不具备专业性,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难以真正实现。应制定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修改《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统一产品召回标准;明确规定发展缺陷不能成为召回责任的免责事由;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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