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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解析
被引:4
|
作者
: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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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张云
杨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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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杨秀英
机构
:
[1]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来源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2004年
/ 08期
关键词
:
产品召回制度;
适用前提;
行政;
产品缺陷;
经营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强制收回;
销售商;
触发机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273 [企业生产管理];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全社会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预示着我国即将在立法上确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的适用前提、性质、触发机制、实现的时间阶段、主管机关等方面不同于修理、更换、退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行政主管部门及经营者的地位与职责,经营者支付的成本,实施对象和范围及适用前提等方面与强制收回制度存在的差别展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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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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