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权利人转让股权的处置规则

被引:20
作者
石一峰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典研究所
关键词
股权转让; 信赖责任; 可信赖事实; 可归责性; 处置规则;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6.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非权利人转让股权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规则。此"参照适用"基于信赖保护之思想,应在信赖责任的框架下予以展开。其中股权工商登记通过其相对效力要件、强制登记要求、程序法中的推定效力可获得可信赖性。但该可信赖性低于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在处置规则上应加强信赖责任中可归责性要件的考察,此在德国新引入的股权善意取得规则中得到印证。而可归责性的评判需作类型化分析,不同类型下原权利人与第三人可归责性的考量因素有差异,同时两者可归责性的比较是最终处置规则的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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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新论——以被代理人的过错问题为中心 [J].
孙鹏 .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4, (01) :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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