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适用

被引:10
作者
刘炫麟 [1 ,2 ]
机构
[1]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
[2]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中心
关键词
医疗美容; 医疗行为; 生活消费; 法律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当前,我国医疗美容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主要症结在于没有对医疗美容案件进行类型化区分。医疗美容可分为病理性医疗美容和非病理性医疗美容,前者属于医疗行为,后者具有医疗行为和生活消费的双重特性。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共同之处在于,如果没有发生固有利益的损害,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如果发生了固有利益的损害,则可择一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其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尚需进一步证成其他要件。未来,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将包括医疗美容在内的医疗合同典型化,使其成为一种有名合同,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明确依据。同时,通过专业化合议庭的构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以及专业协会的智力支持等举措,实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化、精准化处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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