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据载体到数据信息:数据安全法益本位之回归

被引:20
作者
苏桑妮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数据安全; 数据保密性; 数据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在司法上确立了数据安全法益的独立地位,值得肯定。但是,本案将数据安全法益定位为数据载体保护,不仅没有揭示数据背后的法益本质,而且会加重数据犯罪的"口袋化"趋势,甚至会导致数据孤岛和数据垄断的现象发生,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其实,分析刑法体系和立法原意可以发现,数据安全法益的本位在于保护数据信息内容而非保护数据载体,如此既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契合数据价值利用的机理,能够有效平衡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没有侵害数据信息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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