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

被引:80
作者
蒋大兴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定资本; 最低资本; 股东; 债权人;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6.008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法定资本是一种多元的结构,并非只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利,最早的法定资本制度出现在英国公司法中。即便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中,也有法定资本的规则——资本维持原则。只是不同国家法定资本的规制重心/规制策略略有不同,有些国家偏重事前规制,有些国家偏重事后规制。而且,法定资本也是一种复杂的规范系统,它不仅属于公司法的调控范畴,在会计法、破产法中也都有法定资本的规制痕迹。法定资本的改革必须是一种系统化的改革,而且任何公司资本制度都有其合约、经济与文化基础。大量的实证数据表明,我国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改实缴制为合约缴纳制等改革措施欠缺合约逻辑和经济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的文化偏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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