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被引:59
作者
蒋大兴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 资本; 股东; 承诺; 出资; 履行; 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48
页数:16
相关论文
共 9 条
[3]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J].
张茅 .
求是, 2013, (23) :23-25
[4]   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 [J].
陈群峰 .
中外法学, 2013, 25 (04) :831-846
[5]  
民法概要.[M].王泽鉴;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  
合同法理论.[M].(加)PeterBenson主编;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7]  
法国民法总论.[M].(法)雅克·盖斯旦(JacquesGhestin);(法)吉勒·古博(GillesGoubeaux)著;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
[8]  
法国商法.[M].(法)伊夫·居荣(YvesGuyon)著;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
[9]  
合同法.[M].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