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

被引:33
作者
张建文
李红玲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 房地一体原则; 继承取得; 法定租赁权;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6.12.00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房地一体原则并不理所当然地适用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我国法律亦未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间一并处分的原则。故宅基地使用权无法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继承人因继承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占有、使用宅基地但却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此时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合二为一)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分离。换言之,继承人占有、使用宅基地丧失了法律正当性,为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为解释路径为继承人占有、使用宅基地提供法律正当性依据,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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