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数字遗产·通信秘密·人格权——以社交、通信网络账户的继承为焦点

被引:23
作者
王琦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遗产; 数据; 网络账户; 通信秘密; 人格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字遗产在事实层面指的是被继承人留下的全体数据。在立法尚未认可对数据的独立民事权利的背景下,数据的继承可以通过一种"附着论"的路径实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附着于知识产权继承;对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通数据则需区分"离线数据"和"线上数据"(借助特定的网络账户调取),前者附着于物理载体的所有权继承,后者附着于作为网络账户法律基础的合同关系继承。当网络账户中的数据涉及通信秘密时,法律禁止账户服务方向继承人开放网络账户,这种禁令会引发一种"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其结果是继承人因合同继承获得的关于登入网络账户的履行请求权被排除。数字遗产只要涉及被继承人或他人的人格利益,基于人格权保护,其实际支配人就负有妥善对待数字遗产以避免相关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义务,违背这一义务将导致民事责任。
引用
收藏
页码:84 / 101
页数:18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1]   墓地上权利之重构 [J].
袁治杰 .
财经法学, 2018, (05) :93-117
[2]   美国的数字资产继承立法:争议与启示 [J].
赵自轩 .
政治与法律, 2018, (07) :35-48
[3]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附视频 [J].
谢江东 ;
梅慎实 .
南海法学, 2017, (05) :35-46
[5]   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J].
龙卫球 .
政法论坛, 2017, 35 (04) :63-77
[6]   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J].
和丽军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 25 (04) :63-76+173
[8]   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 [J].
杨立新 .
东方法学, 2017, (03) :64-72
[9]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 [J].
许可 .
政法论坛, 2016, 34 (05) :47-57
[10]   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 [J].
梅夏英 .
中国社会科学, 2016, (09) :164-18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