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

被引:28
作者
戴永盛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冒名处分; 表见代理; 无权处分; 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善意取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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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J].
傅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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