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

被引:74
作者
叶金强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表见代理; 归责性; 比较权衡框架; 解释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0.05.006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表见代理的构成,需要本人具有归责性。归责性的要件地位之确立,在价值实现和逻辑贯彻之外,尚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归责性具有程度之维,其要件地位的确立,使得一项比较权衡的框架得以建立,从而可通过本人归责性程度与相对人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来决定相应的法律构成和效果。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对于《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透过文义、历史、比较法等解释方法,可确立本人归责性的要件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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