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被引:26
作者
王毅纯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私权; 私生活安宁; 资讯自决权; 信息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16.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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