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立法对集团诉讼均采取特别司法规制措施。从经济动因上分析,对集团诉讼实施特别司法规制是其发挥规模效应的必要条件。缺乏这种规制,诉讼将会深陷"集体行动问题"和"代理问题"之中;而通过特别司法规制破除两大经济障碍,则可以直接提高集团诉讼的活力,使其避免陷入被实践"束之高阁"的尴尬。英美集团诉讼特别司法规制立法对我国未来代表人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有必要引入特别司法规制措施来增强代表人诉讼的活力,但应当根据我国社会条件和法律文化严格控制相关规制措施的范围和程度,以实现对其经济上投入和产出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