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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连续性理论及我国的实践
被引:14
作者:
叶必丰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公共服务;
连续性;
生命权;
生存权;
应急状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030103 ;
摘要:
公共服务包括安全秩序和经济社会两类,摆脱了公共权力站在人权对立面的角色。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必须得到保障,并已成为国家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志。政府可以将某些公共服务特许给私人,但政府有义务确保特许经营公用事业的持续服务,且不得任意中断其服务。政府持续的公共服务大多属于客观法,因而公民往往并无法律上的请求权。但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被行政行为非法中断,或者公民正在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遭受非法停止的,公用事业经营者或公民具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基于满足生存权需要的公共服务请求权,在我国已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即使在应急状态下,政府也仍具有持续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义务,应平等保障不同群体公民的生存权,避免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又造成另一形式的威胁,并根据实际需要替换公共服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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